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实验技术与实验室管理创新,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实验技术与实验室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及奖励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学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及直接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实验技术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实验技术成果应为下列内容之一,并直接在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应用一年以上且效益显著。
(一)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开发;
(二)仪器设备的改造、功能扩展与开发;
(三)实验技术、测试方法的研究及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开发;
(四)实验室管理系统及信息化资源的开发;
(五)公共服务平台硬件、软件开发;
(六)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显著效益及鲜明特色的
管理成果;
(七)其他能体现实验技术内涵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用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成果,必须经过2年以上且不少于10人次使用,方可申报。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尚未结题验收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一部分或研制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仪器设备;
(三)已经获得过实验技术成果奖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一等奖,须进行成果鉴定。成
果鉴定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研究总结及电子文档(含设计图纸及程序清单);
(三)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实物、现场图片;
(四)使用效益证明;
(五)《实验技术成果鉴定书》及电子文档。
申报一等奖的成果需提供以上全部材料,申报二等及以下奖
项的成果提供上述前四项材料。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九条 实验技术成果评定,坚持实践标准,重视客观评价,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参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验技术成果必须是经过实验教学或管理等方面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且系统先进、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二)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已取得明显成效并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第十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等级标准
(一)一等奖:达到本领域同类实验技术国内领先水平,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已取得显著成效;
(二)二等奖:达到本领域同类实验技术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已取得明显成效;
(三)三等奖: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并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已取得实际成效。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奖励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或团体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书》,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评审小组审查并推荐成果奖等级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材料进行公开展示;
(三)学校评审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集中质辩、讨论及投票表决等环节决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获奖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
(一)对获实验技术成果奖的个人或团体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二)实验技术成果奖视同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奖励可作为学校年度考核与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人之间的排序等问题,均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不能解决的,学校将不予评审,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其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